日前,山西省应急治理厅、山西煤监局、山西省国资委三部分团结下发了《煤矿企业向导下井检查清静事情划定》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划定》所称的煤矿企业,是指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具有法人职位的上级(集团)公司;所称的煤矿企业向导,是指煤矿上级(集团)公司的董事长、总司理以及分担清静、生产、手艺、机电、透风、地测等直接从事煤矿清静生产事情的副董事长、副总司理、总工程师等。
《划定》明确,煤矿企业是本企业煤矿清静生产的责任主体,必需落实对所属煤矿的清静治理责任,监视检查所属煤矿的清静生产事情;要建设健全本企业向导下井检查清静事情制度,并监视所属煤矿严酷执行《划定》。煤矿企业的主要认真人对落实向导下井检查清静事情制度周全认真,并将其纳入本企业向导清静生工业绩审核的内容。
《划定》要求,煤矿企业向导每月到所属煤矿下井检查清静事情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,并推行响应划定职责;煤矿企业向导下井检查清静事情情形,必需按月报本企业主要认真人审阅签字,并在企业内部举行宣布,接受职工监视。对违反《划定》且爆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,要严肃追究煤矿企业相关向导的责任。
《划定》强调,各级应急治理部分、煤矿清静监察机构要开展煤矿企业清静生产主体责任羁系监察事情,并将煤矿企业向导下井检查清静事情情形列为一项内容;各级国有资产羁系部分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清静生产羁系职责,认真催促国有煤矿企业做好清静生产各项事情。